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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监外执行的程序

更新时间:2022.07.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的,交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对在狱内服刑的罪犯,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 ,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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