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如下: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同时,原劳动部组织制定并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具有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的意义。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特别是事故多发企业的负担。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企业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强。四是探索了路子,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五是锻炼了队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伤保险政策、会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专业工作队伍。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
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1.优先解决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
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
享受工伤待遇。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2006年5月,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劳动保障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以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提出了三年内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