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四种情形需要立案处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