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2、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
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8条)
3、特别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诉180条)
4、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条)
5、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