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以下情况即可
注册公司法人:
一、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
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
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
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六、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担任因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八、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