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合理催告后仍不交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