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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方式

更新时间:2022.03.22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此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经营者本身情况的事实、贿赂行为的事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事实、贿赂手段的事实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机关在办理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均必须查明,否则不能定案。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工商机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工商机关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也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案件事实。根据法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测需要证据的质量,但因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标准的不同,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也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评价和判断。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执法机关不能坐等时机的到来,而应当在保证质量和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这是迅速及时的真正意义所在。证据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证言文字。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相反,离案发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模糊。如果工商机关拖延证据收集时间,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可乘之机,甚至形成疑难案件。因此,如果发现难以提供、特别是可能灭失的证据,工商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客观、全面是对工商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内容方面的要求。根据此要求,工商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实事求是。凡是对本案有意义的证据材料,应一律收集,不能凭一时的主观判断取舍。对于现有的证据材料,不加以夸大或缩小,不用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不能按照主观设想的框框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制造假证据,应全面调查收集当事人行为合法性与违法性的有关证据材料。工商机关只有在全面了解和掌握证据材料的前提下,才能依法做出正确的决定或裁判。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深入、细致是指工商机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培养和保持敏锐的洞察力、观察力和分析能力,不能轻信现有证据材料的表面现象,更不能被假相所迷惑,应保持耐心和信心,善于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不放过任何疑点。如果工商机关仅仅根据表面现象定案,在事实存在疑点时不做进一步的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往往会酿成冤假错案。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法定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工商机关职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工商机关可以采取哪些具有强制性的调查取证措施。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权限调取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适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目前,在工商执法实践中超越法定权限收集证据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超越职权收集证据;另一种是滥用职权收集证据。超越职权是指工商机关行使了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包括采取法律没有规定的手段,侵犯其他执法机关的职权,擅自扩大自己的法定职权等等;滥用职权是指工商机关依法享有法定职权,但行使时不负责任,例如假借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执法或者胡作非为。通过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制作或者调查收集证据材料都是违法行为,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依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法定程序是工商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的步骤、时间、顺序和方式方法,表现为工商机关调查取证时必须办理的书面或者口头手续。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遗漏或者增加步骤、顺序颠倒、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法定形式、不办理法定手续等等。工商机关通过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制作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也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七、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工商机关与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管理者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行政强制权;被管理者与其相比,就显得弱小。国家法律从保护弱者的立法本意出发,同时又为了制约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对执法机关予以必须履行告知等法定义务,同时赋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控告、申诉等权利,所以工商机关在调取证据时,应依法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告知当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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