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情形:
①主债务已全部还清,那么由于抵押权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形式,具有从属性,不得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分离,其行使受主债权影响,主债权不存在,抵押权当然归于消灭。
②主债务只还清了一部分,那么抵押权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剩余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则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