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
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
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
离婚协议书,打印或手写都可以,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有些
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有些地方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