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行贿案件时如要认定行贿人所谋取的利益是“
不正当利益”,那么行贿人的主观故意就必须查明。一般来说行贿人的主观故意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可以确定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所请托的事项明知违法违规且有证据证明,或者直接要求受贿人违规为自己谋取利益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相应的帮助。二是行贿人是概括的的主观故意,即行贿人只求利益到手,至于受贿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程序为其谋取都不去考虑,受贿人最好“拿钱办事、作风扎实”,自己期待的利益顺利到手。当询问行贿人时,大部分行贿人对于自己的真实想法是不会直接交代的,常常会模糊的表示是与受贿人搞好关系或请求给予帮助,司法机关需要重点审查和判断的也正是这些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少的行贿人因有难言之隐或其他原因,多数行贿人都闪烁其辞,将其行贿的目的有意无意的模糊化,部分办案人员受其影响,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