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致残的赔偿数额问题,严格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工伤发生原因因该是不影响赔偿数额的,但在几方面影响赔偿:
1.关于
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标准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35条的规定: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数额,都是根据受伤者受伤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在这里,月工资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数额的决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受伤者受伤时正常工作的月工资,而不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关于一次性支付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必须注意,这一规定不是呆板的,而是灵活的。也就是说,究竟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由受伤职工自己决定,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决定,也不是由法院决定。关于这个问题,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就《关于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解释说:“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受伤职工或其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可以一次性计发,然后终止工伤保险合同。”2003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也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说明,法律把主动权交给了工伤者自己。因此,在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主动征求工伤致残者的意见,然后决定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