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
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