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具体的做法是,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2、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准备好材料,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经过检察院的调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会通知
公安局立案,认为公安局的不立案理由成立的,都会在10天之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