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从轻还是减轻都有可能。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
减轻处罚情节的,要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1、⾸是从轻还是减轻都有可能。
2、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1)第六三条,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第六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