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
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
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