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敏车
发生交通意外,保险人对每次保险意外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受的
最高赔偿金额。我国在路况相对较差,路人、机敏车的安全意识参差不齐,交通意外频发的交通环境下,交强险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且还实行无过失赔偿原则的做法,因此存在以下多少个方面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缺陷:
1.将会加大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费率厘定的技术方法上看,费率的厘定既考虑该险种赔付率又考虑事实上出险次数,因此出险次数是影响费率水准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车险实务中,尽管2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赔款额度的占比并不高,但是其出险次数却是非常之高,因此,当在交强险中增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时,财产损失限额的增加将会相应增加投保人的保费支出。
2.影响交强险人性化特点的有效体现。交强险体现的是对道路交通意外中受害人的基本保障,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特点。其实,“以人为本”的特点暗含的是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要重于对物权的保护。那么,与其将交强险有限的赔偿限额在人权物权上均有所分配,还不如集中全部力量把保障放到最需要的方面,从这个角度考虑,单独保留对受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障,将更加有效地体现交强险人性化的特点。
3.增加
保险公司赔付的复杂性,降低赔付效率。从交强险及新车险的实务处置经过能够发现,实务操作的复杂性并无体现在单纯的
交强险赔付处置关节,也未体现于新车险的赔付处置中,而是体现于两者的衔接关节,当一个案件既牵涉交强险又牵涉商业车险,同时又牵涉多个保险公司承保时,其赔付单证的流转以及赔款理算等关节的复杂性将大大增加,尤其是当既有人身伤亡又有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时,其操作的复杂性尤为突出。为了降低这种操作的复杂性,提高赔付的效率,不含财产损失限额的交强险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