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
企业拆迁赔偿的相关规定
于拆迁相关现在的最高级别法律规定为2021年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拆迁
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是我们从全国通行的现行法律法规唯一一条能够找到的对企业拆迁的规定,通俗来说,企业拆迁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从操作层面,“适当”是没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当然,还有更细一点的地方规定,比如2021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第四十五条(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这里,细分了几个赔偿项目,通俗来说,企业拆迁应当给予搬迁费、设备耗损、停产停业补偿。但搬迁费什么标准、停产停业补偿如何计算,还是无法操作。再当然,还有再细一点的具体拆迁口径,但该口径一般掌握在动迁组手里,被拆迁企业无法从公开的信息获取,实践中就有可能类似的企业确适用不同的
拆迁赔偿标准。
据此,实践中企业拆迁的赔偿是混乱的,是标准不一的,是信息不对称的。
包括最近出台的《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仍然没有对于企业拆迁赔偿的特别规定,笔者雷敬祺律师也曾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不见回应,或许立法者更注重的是居民拆迁的补偿,这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但其实,企业拆迁面临的矛盾也很尖锐,不仅仅是被拆迁企业与拆迁人的矛盾,还包括被拆迁企业与土地或房屋所有人的矛盾,希望立法者能够对此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