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在实践中,承租户在遭遇拆迁时的两难境地,一头是拆迁部门不给补偿只认可房东;另一头是房东拿到了补偿认为都是自己的不给承租户。导致承租户的利益受损。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拆迁导致承租户无法正常经营产生了损失。承租户的损失跟政府的拆迁行为有直接关系。那么承租户要求享受拆迁补偿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承租户不仅能享受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前提是承租户厂房是合法的,证件齐全的),还可以享受搬迁安置补偿。这是承租户该享受的合法权利。
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进行维权,获取合理的补偿金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