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国内外众说纷纭,不同的学者对此都有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说将其概括为虚拟性、价值性、可交易性、期限性,对于合法性的存在目前有很大的争议,不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和接受。
1、虚拟性
虚拟性,又称为无体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依赖网络虚拟环境做为载体而存在。“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征,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独立存在,是网络游戏的一部分。”用户发出的指令只有经过电脑程序处理后,才能在屏幕上显示出来,他们可能是强大的武器、游戏人需要的可以复活的血、坐骑等,虽然我们不能现实感知,但更加容易取得现实社会中人所不能获得的精神满足感。正因为它必须依赖网络环境而存在,决定了它不具有现实性,这一点使其不同于以往的财产形态,所以才能体现出它的与众不同。
2、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满足人类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并且可以以现实货币衡量的性质。现实的财产,满足的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需要,与之相比的是,网络虚拟财产满足的是玩家在网络虚拟空间的需要。
3、竞争性
竞争性是来自于经济学的概念,描述一类财产是否具备竞争特征,指消费者在消费该财产时,会限制(或避免)其他消费者对该产品进行消费。也就是说一种物在被一种消费者拥有或使用的时候,其他的消费者则不得拥有或使用。网络虚拟财产并不是因为稀缺就具有价值,而是它本身对消费者来说就具有价值,尤其是精神方面的价值,同样重要的是玩家对他们的价值认同感。可以说网络虚拟财产首先具有竞争性,不易被获得,而玩家又愿意付出时间精力甚至是金钱去获取它,从而使它具有价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