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处理
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不收费。重大事故
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
凡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重大和特大事故,结案时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向负责
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处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标准:
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800元,负主要责任的600元,负同等责任的400元,负次要责任的200元。
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1000元,负主要责任的700元,负同等责任的500元,负次要责任的300元。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逃逸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影响交通事故调查的,按交通事故等级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交通事故处理费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交通事故处理费由缴纳入(方)在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时一次缴清,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增收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交通事故处理费支出范围:
用于补充购置勘验现场的勘验箱、照相机以及为检验鉴定所需的日常费用。
补充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维修费和燃料费。
补助因调查侦破逃逸案件或疑难交通事故所需的调查、侦破、鉴定论证等费用。
支付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委托其他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验鉴定的有关费用。
奖励检举和协助查缉
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的费用。
事故处理工作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