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条就是65条中第二款规定中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要额外付你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