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劳动争议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由两部分:
一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另一部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