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