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敲诈勒索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