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出租人报告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出租人支付报酬,则两者之间就是中介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关系绝大部分是中介合同关系。
(2)如果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接受出租人委托,负责为出租人寻找房客,处理相关房屋租赁事宜,并约定对于中介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行为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出租人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之间订立委托合同,两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