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问题在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讲的是比较清楚的。具体如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
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