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三、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