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缓复核辩护词的解答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王钊锦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和本所指派,担任本案朱承科的辩护人。本律师在已掌握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主观动机是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
本案中虽然已经出现了受害人左祖红死亡的后果,但不能理所当然的推定被告的犯罪动机就是故意杀人。
首先被告当庭表示了他并不想杀死受害人,他去找受害人的直接目的只是希望受害人能给他一个说法,为什么要打他父亲。
其次被告买匕首的动机也是基于身型差距惧怕打不过受害人,同时为了壮胆才买了一把匕首,并没有形成要借此匕首杀死对方的明确动机。
再次被告在挥舞匕首刺杀受害人的过程中,为什么会刺中心包、心脏等要害部位刺中后是否会导致其死亡在当时紧张的殴打气氛下,被告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唯一所想的仅是要反抗对方的攻击,不要让自己占下风。同时被告对受害人的最终死亡状态,心态上既不是积极主动的追求,也不是无所谓的放任发生。他的目的通俗的讲只是想用一定的身体伤害来教训对方。这种心态只是一种伤害行为的故意,而不是杀害行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