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2、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3、代书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