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代为出售的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低价收买归己,或低价收买后高价卖出从中渔利,也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根据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一条规定:
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盗窃、抢夺、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押的,其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
即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就要判处行为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