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调解申请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是多久要根据自收到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二、参加调解的人员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一)道路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三、调解开始时间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四、调解程序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五、调解期限调解的期限为十日,自调解开始之日起算。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六、调解书的内容调解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七、调解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