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平等相待的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队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队人员,亦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着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领导。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但行为人对虐待所造成的后果则是过失。对可能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却不是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否则就构成故意伤害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