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聘用和解聘仲裁员、受理案件、讨论重大案件、监督仲裁活动等。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有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