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刘应良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由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应良律师、陶小平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刘应良律师作为我的
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李××
代书人:刘*律师
证明人:王××
在场人:张**
时间:二00九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
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