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采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土地承法(2003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