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恶意透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根据《刑法》196条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需要
承担刑事责任。
3、196条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