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3、隐名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转让股权,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东对于股权转让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
符合法律规定,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
签订的协议都是有效的。但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