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处于孕期、哺乳期;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4、因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更适宜变更为
监视居住的;
5、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尚未结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