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旷工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程度的
可以解除合同。
2、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期间,为
停工留薪期,不会有旷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退出劳动岗位不会有旷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可以退出劳动岗位不会有旷工;只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以及不够级的,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应当恢复工作的额,才会有旷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虽然对部分损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有所限制,但是,旷工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度的可以解除合同程度的,不受限制,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二)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不影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享有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就业补助金。所谓旷工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度,是指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