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理。根据我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
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对委托代理人范围作出规定,但我国
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
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一支强有力的队伍。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允许进行
民事诉讼代理。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