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状;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