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代理人有义务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实施买卖等活动,而本人有义务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2)代理合同属于委托性质。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3)代理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代理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实物或给付其他财产为成立的前提。
(4)代理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代理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而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或者其他先进的通讯手段缔结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