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参与同一犯罪活动的。
共同参与经济诈骗活动的⼈员,就是经济诈骗案件的同伙,依据其在经济诈骗活动中起到的作⽤,分为主犯、从犯等类型。
1、二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该二人属于共犯。
2、诈骗案中,如果对诈骗一事明知,则属于共犯,如果不知情,则属于中间人。
3、共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数额
承担刑事责任,中间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是主犯。
三⼈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