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电话: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电话:邮编:
(如果是雇佣行为或者职务行为,可以将雇主,车辆所有人,司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包括:医疗费元;住院
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残疾/
死亡赔偿金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元;鉴定费元;营养费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注有财产损失也可列明)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