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原件;
2、总公司的正本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5份);
3、总公司的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4、总公司的证正本复印件盖公章(3份);
5、总公司的章程(总公司登记档案室出具并盖章);
6、总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的负责人
身份证原件及签字的复印件(5份);
8、分公司的负责人任职证明;
9、实际的租房协议及产权证复印;
1
0、财务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
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