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遗留
房屋所有权及其
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继承权是一种依附人身的权利,它与一个人的身份是不可分离的。因此,继承权只能接受、行使、甚至可以放弃,但是不能转移。当事人要转移继承权,有一个变通的办法,即先继承再转移。所谓先继承,就是先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所谓再转移,就是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再通过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实现目的。根据相关规定:遗产分割后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故,继承遗产分割完毕以后,继承人可以将自己已经继承的房产转移给其他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