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
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
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一方的
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
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婚前
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因此,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婚前债务是与婚后债务相对的,而共有债务与个人债务,则又是对夫妻债务的另一种划分,其中婚前债务与共有债务、个人债务其实都是存在一定交叉的地方。只能说,大多数情况下婚前债务其实都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会按照夫妻共有债务对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