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
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