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