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儿童可以被收养:
1.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其他儿童。弃婴长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称其为婴儿,该未成年人即归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儿童之列。对于走失的儿童,经过相当时间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称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弃婴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亦可被他人收养。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子女。因有特殊困难而引起无力抚养则可送养子女。虽有特殊困难但有能力抚养,仍不能送养子女。这里的特殊原因可以是子女是
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长刑,子女多生活困难等等。